索??引??号: 13567011/2025-05691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2025-06-17 | 文件编号: 平政办〔2025〕32号 | 有??效??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平泉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平泉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6月17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1.2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平泉市委、市政府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加强饮水工程的维修养护和水质的净化管理工作,根据天气变化,做好旱涝时期的净水储备和供应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处理和应急抢险能力。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1.2.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
以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1.2.4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在事故处理和控制中,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为重点,采取强有力措施和一切必要手段,把事故范围降到最低程度。
1.2.5科学规范,依法管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科学制定应急措施,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件》《地质灾害防治条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泉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4.1干旱灾害,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4.2 水源污染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饮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饮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4.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
1.4.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1.4.6其它原因,导致饮水不安全的。
2.应急机构职责
2.1 指挥体系
成立市农村供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水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资规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委网信办、国网供电平泉分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铁塔公司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各乡镇长。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农村供水应急保障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政府、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农村供水应急保障工作。
2.2 饮水安全组织机构的职责
2.2.1 市农村供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承德市、平泉市有关重大饮水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决定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4)负责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5)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
2.2.2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起草全市农村饮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2)收集、汇总、分析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3)组织制定和修订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负责贯彻执行省、市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5)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6)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7)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2.2.3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开展供水工程抢修,协调应急水源调配,提供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负责农村供水运行管护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保障应急工程规划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市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指导开展饮用水消毒、卫生防疫、医疗救助工作。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市域内农村供水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保护,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检测受污染状况、分析原因,负责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提出防止水污染扩大的措施和建议。
市资规局:负责正常和各类预警情况下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核、批复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应急救援物资运输车辆的通行,依法打击破坏供水设施、扰乱供水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的运输畅通,优先安排应急救援物资运输车辆的通行,必要时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限制生活饮用水源地附近周边的水产畜牧养殖,防止新水源地二次污染。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开展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和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承担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应对网络安全事件。
国网供电平泉分公司:负责突发性事件的临时和永久性供电,确保供电畅通。
市移动、联通、电信通信、铁塔公司:负责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后的通信网络建设与维护,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无阻。
2.2.4乡镇农村供水应急机构及职责
(1)拟定本乡镇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
(2)掌握本乡镇农村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件情况。
(3)指挥协调本乡镇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2.5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预案,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储备应急抢险物资,根据应急响应要求及时参加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2.3专家组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农村水利、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3.1.1监测及信息收集
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监测网络,加强对水源地水质、水量、供水工程运行状况等方面的监测。水利部门要定期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3.1.2 信息报告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饮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1.3 预防工作
加强水源地保护,水源中单井半径100米范围内的废弃旧深井采取严格的封闭措施,同时在此范围内严禁审批建设任何用途的深井;清水池的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3.2 预警
3.2.1 预警
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Ⅰ级(特别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红色预警:
①因供水水源水量不足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1万人以上(含1万人,下同)或分散农户2万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含3人)人以上死亡或50(含50人)人以上出现集体中毒事件;
③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1万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2)橙色预警Ⅱ级(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橙色预警:
①因供水水源水量不足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下,影响范围为乡镇0.5万人以上(含0.5万人,下同)1万人以下或分散农户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含30人)以上50人以下出现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③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黄色预警Ⅲ级(较严重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严重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黄色预警:
①因供水水源水量不足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0.2万人(含0.2万人,下同)以上0.5万人以下或分散农户0.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10(含10人)人以上30人以下出现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③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4)蓝色预警Ⅳ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并发布蓝色预警:
①因供水水源水量不足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0.1万人(含0.1万人,下同)以上0.2万人以下或分散农户0.2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5人以上10人以下出现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③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应标明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预警控制
(1)在预警状态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2)当供水连续不足,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缺乏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危及安全供水时,应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水方案。
(3)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告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报农村村级管水员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卫健、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合理调配消防、洒水车等车辆为偏远地区或其他需送水区域送水。
(4)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饮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逐级向上级应急组织机构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对应全市饮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市级供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乡镇、村级供水应急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应随之自行启动。
4.2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饮水安全事件(Ⅰ级)时,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4.2.1市级供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做出应急工作部署,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4.2.2乡镇级应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市级工作组和村两委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2.3村两委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市、乡镇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4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平泉市农村供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备案。
4.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饮水安全事件(Ⅱ级)时,担任我市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应急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饮水安全事件(Ⅲ级)时,担任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应急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饮水安全事件(Ⅳ级)时,担任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到达现场,布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应急程序同Ⅰ级应急响应。
4.6应急处理
当饮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和出现季节性缺水时,当地乡镇政府送水,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4.6.1抢险救灾。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4.6.2医疗救护。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4.6.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应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饮水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6.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4.6.4应急结束。当饮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市级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乡镇、村应急机构进一步修复饮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各乡镇、供水单位要尽快成立农村供水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5.3资金保障
乡镇政府要设立农村供水保障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事故等级划分,报请市政府,调用农村供水保障应急专项资金。
5.4物资保障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饮水工程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相应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5.5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5.6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5.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5.8技术保障
要建立农村供水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6.后期处置
6.1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市、乡(镇)级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6.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卫健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6.3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文件:《平泉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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