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7033/2025-05713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5-01-21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山杏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山杏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山杏”):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生长管理正常;
(五)投保时山杏树处于盛果期。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山杏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病虫草鼠害直接造成保险山杏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的,下列其他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山杏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雪灾、雹灾;
(二)火灾、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鸟啄或人为因素造成的山杏损失;
(二)在山杏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
(三)山杏等级下降形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不及时采收;
(五)被盗;
(六)果树损毁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及时补救、不认真管理,以致加重灾情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山杏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山杏年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自保险果树萌芽期至坐果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山杏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山杏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山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山杏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山杏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保险山杏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山杏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农业、气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山杏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山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已采摘比例)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
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由承保时双方约定,或按承保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该果树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
保险山杏多次受灾,接到报案后保险人及时进行查勘并记录,以最后一次的查勘定损结果为准。
保险期间内每亩保险山杏累计赔偿金额以每亩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山杏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 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
萌芽期 | 30% |
扬花坐果期 | 60% |
果实膨大期 | 90% |
成熟期 | 100% |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山杏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山杏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山杏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山杏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山杏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 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6级(含)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0.8米/秒(含)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五)雪灾:由于长时间大规模量降雪以至积雪成灾。
(六) 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山杏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七)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八)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九)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山杏减产或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十二)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真菌病害、细菌病害、病毒病害和线虫病害、虫害、鼠害。
相关文件:雅虎体育直播_欧洲杯比分投注-赛事推荐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2025年山杏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